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32號聲請人乙○○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32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於以新臺幣伍萬元具保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2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亦無共犯在逃,被告絕無逃亡再犯之虞,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於審酌被告被告犯罪之情節、犯後態度及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且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因認已無羈押之必要性, 爰准 被告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楊真明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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