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22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2237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本院93年度判字第154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再審事由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93年度判字第1546判決,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爰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陳秀美法官劉鑫楨法官梁松雄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郭育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