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告訴人出具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黃玉清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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