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四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判決(八十九年易字第一七四二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於同年十一月二日確定,經執行緩刑中付保護管束。竟於緩刑(保護管束)期內,即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更犯罪,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正本,及緩刑中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情節,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