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四三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