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9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936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訴訟代理人  孫資皓
被   告  周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診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8月16日起至原告處就醫
診療,欠繳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6,507元,屢經原告追
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
款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急診收費通知及
催繳費用函文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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