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9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903號
原   告  彭仁華
被   告  何思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坐落臺北市○○區○○街○○號1
樓房屋,租期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103年4月30日止
,約定每月應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8,800元。詎被告自
102年12月1日起至租約到期止,積欠原告5個月租金共44
,000元,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並聲明
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承租上開房屋後,自102年12月1日起至租期
屆滿即103年4月30日止,未依約按月給付租金8,800元,
共積欠5個月租金44,000元等情,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及存證信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租
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4,000元,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羅以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