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債權人 翁怡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正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10%之依據為何?㈡提出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