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6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宸明上列聲請人就被告犯著作權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81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宸明涉嫌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140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仿冒光碟10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宸明明知「三國志6」等遊戲光碟片10片,分別係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所享有授權發行之著作財產權,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重製物,竟於民國102年8月11日22時許,在彰化縣和美鎮之「飛碟網咖」,利用電腦網路設備,以「fininnayure」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PS2遊戲主機附帶贈送前揭盜版遊戲光碟之訊息,而意圖散布盜版遊戲光碟片予不特定人,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嗣其於102年8月31日15時20分,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前交易時,為警喬裝買主當場查獲,並扣得前述盜版光碟共10片等情,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1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0片係非法重製物,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並屬於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就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0片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