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0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義育具保人洪燕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正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燕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洪義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洪燕雪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卻傳、拘無著,嗣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565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函文、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又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8月8日竹檢家執正緝字第1023號通緝書各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