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 陳韋成 相對人 邱焱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邱焱德於民國103年6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設定新臺幣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3年9月22日,經登記在案。
三、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03年6月20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150,000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張,詎於103年6月2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多次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3年12月2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9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國姓鄉│水長流││59-225│建│133│全部│邱焱德│└──┴───┴────┴────┴────┴────────┴─┴─────────┴──────┴──────┘┌────────────────────────────────────────────────────────────────┐│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9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43│大長路545之5號│水長流段59-225│住家用、加強磚│一層:61.12、騎││全部│邱焱德││││││地號│造、1層│樓:13.36,合計│││││││││││:7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