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一四號
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新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庚○○
辛○○被告戊○○
己○○丁○○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利率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緣被告戊○○、己○○、丁○○、乙○○之被繼承人 李映雪 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與原告訂立消費借貸契約,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及二百四十萬元,借款期限分別至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及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止,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分別依附表所示之利率及方式計算,李映雪就前述第一筆借款應自借款日起按月分二十六次清償本金,第二筆借款則應自借款日起按月分一百八十期清償本金,倘有任何一次遲延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李映雪及被告丙○○應連帶負責將所欠本息與違約金,立即全數清償。
(二)嗣李映雪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死亡,其對原告所負債務應由被告丙○○、戊○○、己○○、丁○○、乙○○繼承,詎其等自繼承李映雪之債務後,未依約定繳納本息,經原告催告仍置之不理。原告就被告等所有不動產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受分配後,就前述二筆借款尚餘如附表所示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爰依繼承、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五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金吉利貸款契約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以上均影本)各一份、戶籍謄本五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五人有無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理由
一、本件被告五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原告主張前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借據、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金吉利貸款契約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各一份及戶籍謄本五份為證。被告五人均未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覆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彰院 松家清 字第三八六九五號函各一份在卷足憑,另其等受本院經相當時期之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開法律規定,均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前揭主張要屬可採。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已依法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前段亦規定甚明。被告五人均為李映雪之繼承人,且未向法院呈報為限定之繼承或拋棄繼承,就李映雪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另被告丙○○既就李映雪對原告所負前述二筆借款債務均擔任連帶保證人,其亦不得依據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規定,主張原告在未就另四名被告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原告拒絕給付,從而,原告依繼承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五人連帶給付原告前揭借款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
┌─────────────┬────────┬─────────┐│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肆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自90.04.03起至│自90.05.04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清償日止,逾期在│││利率百分之十五計│六個月以內者,按│││算。│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壹佰柒拾壹萬參仟陸佰壹拾玖│自90.04.03起至│同右││元│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