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世鵬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85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毛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世鵬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毛重0.25公克)經送檢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1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遂於民國96年11月28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3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驗前毛重0.25公克,因鑑驗使用0.02公克,驗餘毛重0.23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8月7日報告編號為CH/2007/7161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憑。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則上開扣案物品自係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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