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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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0號
原告 蔡恩凱
被告 王荷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定期命為補正而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以114年度補字第29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460元,該裁定並於民國114年6月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佐,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