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號

原告 許芳瑛

被告 劉源政 (原名: 劉和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育賢

法官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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