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凜仁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凜冽零有限公司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原告 張麗淑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芸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滿珍 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簽立認股協議書對原告債權不存在,並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