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原告 蘇屏斳

被告 郭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單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之父 蘇總 針生前購買8張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保單(下合稱系爭保單)之利益。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依國泰人壽公司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函附系爭保單於113年11月4日原告起訴時之保單解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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