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東烈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東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東烈因背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重訴字第65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8台上字第182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7月2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98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1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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