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秋富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秋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秋富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92年度上更二字第54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禠奪公權5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656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6年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13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