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聲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聲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聲遠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25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4611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53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下同)89年8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5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