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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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六號
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梁裕勝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鈞國 律師
楊惠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戊○○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湯應欽 律師
陳正磊 律師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五號、第一一五七五號、第二二五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