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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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89號
原   告  游丁豪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張寶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朝藝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
元(原告係以兩造簽立之契約關係為請求,且訴之聲明第一項載
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扣除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
裁判費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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