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2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被   告  邱雙壽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中小字第427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上午9時1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簡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907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本金餘額計算
表及消費明細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亦未具狀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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