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0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思旖吳珮綾吳宗螢黃春妹 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29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仍應補繳1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如未如數繳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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