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366號
原 告 蔡穎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智勇
原 告 莊文興
被 告 蔡宏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三
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