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35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明俊
       黃良俊
被   告  黃凱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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