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陳彩菱
訴訟代理人  王聰臨
被 上訴人  周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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