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38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奇諺
複 代理人 林志霆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被 告 藍淙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