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5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范鳳月┌───────────────────────────────────────────────┐│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5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李芝嫻 │有限責任彰化第│95年10月10日│24,093元│FH0000000│││││六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002│同慶樓餐廳股份│國泰世華商業銀│95年10月10日│10,200元│XA0000000││││有限公司│行彰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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