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沈志祥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94年5月1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樹村
法官吳俊龍法官林意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