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律師 莊雯琇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辛○○兼法定代理人壬○○
丁○○被告庚○○兼法定代理人己○○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廖建瑜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玲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