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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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72號聲請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4,552合計114,552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