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2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4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彰化縣○○鎮○○○街○○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起訴書所載之居所即搜索處所台中市○○路184之5號306室,係被告按日承租,租期為95年7月20日至95年7月22日為警查獲時,目前未承租居住於上址,有本院電話記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否認施用毒品之犯行,其犯罪地不明,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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