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丁○○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於本院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查刑事部分業經被告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撤回上訴,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