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自更字第1號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被告)於本院仍矢口否認上揭詐欺犯行,辯稱:我一直有依序在辦,是後來才知道他們在國有財產局有租金未付,且未設籍,而契約是說我沒有辦成才還他,但後來到了補償金問題就卡住了,並不是我辦不成。又最後我公司發生問題,才沒有錢還他云云。經查被告上開辯解業據原審判決理由貳、一、(三)、(四)中予以詳細論述批駁在案,而被告於本院復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是被告仍執前詞上訴否認犯行,委屬無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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