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5號原告 曾子彝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8,354,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568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打簾小段104-38、145-2、145-6、145-8、145-14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