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10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峙傑 債務人 張紋鳳 債務人 林義宗 債務人 侯玉鳳
一、債務人張紋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捌拾玖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若對債務人張紋鳳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得就債務人林義宗、侯玉鳳之財產執行,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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