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10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頤璇 債務人黃李阿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萬陸仟叁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