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 林錦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
二、本年度支付命令案號尚未分至10673號,依當事人姓名查詢結果,欲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支付命令案號應為「104」年度司促字第10673號,故起訴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聲請調查證據關於「106」年度司促字第10673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4」年度司促字第10673號,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