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 李璧朱 上列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應於前開規定時間內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且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已逾越上開聲請時效或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1年度婚字第852號離婚等事件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查,101年度婚字第852號離婚等事件,業已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1紙在卷可參,聲請人於105年12月15日具狀聲請交付101年10月25日庭期開庭之內容,迄今已逾4年,顯已逾越前揭法院組織法規定之6個月時效之限制,且該錄音資料業已超過前揭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2年之保存期限,已依法銷毀而不存在,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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