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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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99號聲請人 林建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國忠詹國政 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則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又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國忠、詹國政間因停止執行事件,前遵本院103年度重聲字第96號裁定,為停止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4281號執行事件,曾提供新臺幣(下同)23,765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78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今停止執行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03年度重簡字第1279號、104年度簡上字第48號已判決確定終結,聲請人並聲請本院向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提出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782號提存書、本院103年度重聲字第96號裁定等件影本為憑。惟查:本件停止執行之本案請求,業經本院103年度重簡字第12794號判決、104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決如聲請人起訴之聲明確定在案,是聲請人已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停止執行之本案請求已為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卷查核無訛。從而,聲請人逕得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毋庸待本院另為准予之裁定。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淑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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