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勝義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字第1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勝義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義前因放火未遂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9年4月6日以99年度訴字第23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99年5月3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0年11月15日又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再經同院於101年4月10日以101年度沙交簡字第24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1年4月30日確定。核受刑人陳勝義前係因「酒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而經緩刑,於緩刑期間並付保護管束及提供義務勞務,詎其竟仍未警惕,再於緩刑期間「酒後」駕車肇事,顯見原緩刑宣告所附之保護管束及義務勞務,均不足使受刑人生警惕之心並產生約束之效果,避免「酒後」誤事,足認原緩刑宣告難收預期之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所犯前開2罪等情,有上開2案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本院審酌受刑人陳勝義於前開經法院宣告緩刑之案件與後案所犯之案件,雖一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一為醉酒駕車罪,犯案手法不同,惟二者同屬刑法第十一章之公共危險罪章;且前者被告係因「酒後一時情緒失控,欲藉著手放火燒燬他人住宅之方式洩憤」,而後者被告亦因受酒精影響,致操控車輛之能力及反應力降低,均係「酒後」犯罪,而後者由醫院抽取其血液檢測酒精濃度,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為每公升299.1毫克(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50毫克),酒測值甚高,顯見原緩刑宣告及付保護管束,不足使受刑人生警惕之心並產生約束之效果;又前者並已致「上開套房1樓東側牆下方貓排泄物沙盒上遺留燒損破布碳化物、附近磁磚地板燻黑;臥室中間處沙發椅表面燻黑、木桌上鋪陳桌巾及擺設電腦銀幕附近燒損炭化、電腦銀幕表面燒損;東南側牆彈簧床之東側中段處床巾、西北側床巾呈面狀燒損炭化嚴重、下段處木床表面受熱炭化、附近磁磚地板燻黑,但未達於燒燬住宅或使該處喪失居住功能之程度而未遂」之實害程度,而後者亦造成受刑人陳勝義所騎機車與他人所駕駛之營業用大貨車發生碰撞,受刑人陳勝義並被送醫救治,即兩者均已造成實害之結果,犯罪情節尚非輕微,故認前案緩刑之宣告並無法達到促其改過遷善矯治之效,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之原因,依其犯罪之情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避免其再犯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