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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