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59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被   告 北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瑪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有公司資
料查詢表附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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