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 劉敏惠 被告創大纖維有限公司
之3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台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