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0三號)及併案移送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合計伍佰捌拾肆片均沒收。
事實
一、丁○○明知附表一所示歌曲之錄音著作權,各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納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華公司)、 福茂 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茂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哥倫比亞公司)、 博德曼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德曼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華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 艾迴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迴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魔岩公司)、宇宙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宙公司)、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特公司)所享有,且明知附表二、三所示音樂光碟片內有他人擅自重製上開公司錄音著作之歌曲,該光碟片乃侵害著作權之物,竟受僱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該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常業犯意聯絡,自九十年七月中旬起,每週三天,由該男子在彰化縣田中鎮、員林鎮及和美鎮等夜市擺設攤位後,再連絡丁○○到場,由丁○○以每片新台幣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附表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予不特定之顧客,並以之為常業,每天之營業額為三、四千元,丁○○則可獲每片三十元之報酬。嗣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二十一時許,在彰化縣○○鎮○○路夜市場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侵害著作權之音樂光碟片計五百七十六片。詎丁○○復與 前揭 男子庚續上開常業之犯意,又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晚間受僱於前揭男子,在彰化縣埤頭鄉鄉○○村十六號前夜市內,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附表三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予不特定之顧客,每片亦可獲三十元之報酬。嗣為警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埤頭鄉鄉○○村十六號前夜市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侵害著作權之音樂光碟片計八片。
二、案經被害人滾石公司、華納公司、上華公司、福茂公司、科藝公司、新力哥倫比亞公司、博德曼公司、豐華公司、環球公司、艾迴公司、魔岩公司、宇宙公司、華特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移送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明白,並經告訴人滾石公司、華納公司、上華公司、福茂公司、科藝公司、新力哥倫比亞公司、博德曼公司、豐華公司、環球公司、艾迴公司、魔岩公司、宇宙公司之代理人乙○○及告訴人華特公司之代理人甲○○、丙○○於警訊中指訴甚詳,並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證明書、錄音製作證明書、著作財產權轉讓書、詞曲著作權轉讓書及有著作權之音樂光碟封面等件為證。又被告反覆販賣附表二、三所示之音樂光碟片,自應認係以之為業,藉以維生。是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九十三條第三款所定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並以之為常業,應依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處斷。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販售侵害著作權光碟片之規模並其犯後之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因一時失慮,初罹刑章,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且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音樂光碟片計五百八十四片為共同正犯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販賣之「 許志安 」音樂光碟片內之「眼前一亮」歌曲,亦係侵害環球公司錄音著作權之物,涉犯著作權法九十四條之罪。然此並無任何證據予以證明,難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但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部分有實質一罪關係,因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歌曲名稱│著作權人│├────────────────────┼────────┤│人生海海│滾石公司│├────────────────────┼────────┤│單戀│同右│├────────────────────┼────────┤│夏之旅│同右│├────────────────────┼────────┤│疼你的責任│同右│├────────────────────┼────────┤│收獲│同右│├────────────────────┼────────┤│閃亮的星│同右│├────────────────────┼────────┤│IT’SYOU│同右│├────────────────────┼────────┤│這天│同右│├────────────────────┼────────┤│ 沼澤 │同右│├────────────────────┼────────┤│人生海海│同右│├────────────────────┼────────┤│想家│同右│├────────────────────┼────────┤│BINGBINGBING│同右│├────────────────────┼────────┤│海浪│同右│├────────────────────┼────────┤│愛像大海│同右│├────────────────────┼────────┤│ 麻糬 │同右│├────────────────────┼────────┤│龍的傳人│新力哥倫比亞公司│├────────────────────┼────────┤│WHY│同右│├────────────────────┼────────┤│FAKEFIRE│同右│├────────────────────┼────────┤│發射│同右│├────────────────────┼────────┤│看上她│同右│├────────────────────┼────────┤│SAYMYNAME│同右│├────────────────────┼────────┤│海嘯│同右│├────────────────────┼────────┤│港都夜雨│同右│├────────────────────┼────────┤│MOSTGIRLS│同右│├────────────────────┼────────┤│WARP│同右│├────────────────────┼────────┤│原諒我│同右│├────────────────────┼────────┤│PLAY│同右│├────────────────────┼────────┤│雞毛黨(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雞毛檔)│同右│├────────────────────┼────────┤│深紫色│同右│├────────────────────┼────────┤│NOCONTROL│艾迴公司│├────────────────────┼────────┤│低等動物│同右│├────────────────────┼────────┤│愛之玄│同右│├────────────────────┼────────┤│極愛自己│同右│├────────────────────┼────────┤│愛的勇氣│同右│├────────────────────┼────────┤│習慣你│同右│├────────────────────┼────────┤│EVENIF│同右│├────────────────────┼────────┤│ALWAYSLOVE│同右│├────────────────────┼────────┤│TRUST│同右│├────────────────────┼────────┤│有你的快樂│同右│├────────────────────┼────────┤│ITOYOU│同右│├────────────────────┼────────┤│超網際│艾迴│├────────────────────┼────────┤│情熱│同右│├────────────────────┼────────┤│NEWWORLE│同右│├────────────────────┼────────┤│有你的快樂│同右│├────────────────────┼────────┤│衝動│同右│├────────────────────┼────────┤│你太好看│魔岩公司│├────────────────────┼────────┤│STOMP│同右│├────────────────────┼────────┤│OPENMYEYES│同右│├────────────────────┼────────┤│哪呢│同右│├────────────────────┼────────┤│應該│同右│├────────────────────┼────────┤│別去糟缺│同右│├────────────────────┼────────┤│拜拜拜│同右│├────────────────────┼────────┤│信仰│同右│├────────────────────┼────────┤│簡訊│同右│├────────────────────┼────────┤│我又不是沒愛過│同右│├────────────────────┼────────┤│單身日記│上華公司│├────────────────────┼────────┤│都是他│同右│├────────────────────┼────────┤│我愛雨天│同右│├────────────────────┼────────┤│愛情│同右│├────────────────────┼────────┤│決不分離│豐華公司│├────────────────────┼────────┤│屎車│同右│├────────────────────┼────────┤│一夜情│同右│├────────────────────┼────────┤│中意他│同右│├────────────────────┼────────┤│存在│同右│├────────────────────┼────────┤│天使│同右│├────────────────────┼────────┤│LETITBE│同右│├────────────────────┼────────┤│DEEPPERFORMEDBYNINEINCHNAILS│華納公司│├────────────────────┼────────┤│完整│同右│├────────────────────┼────────┤│真的│同右│├────────────────────┼────────┤│風箏│同右│├────────────────────┼────────┤│星座│同右│├────────────────────┼────────┤│SUSSUDIO│同右│├────────────────────┼────────┤│我要你│同右│├────────────────────┼────────┤│TAKEITEASY│同右│├────────────────────┼────────┤│至少還有你│科藝公司│├────────────────────┼────────┤│ROCKTHEBOAT│同右│├────────────────────┼────────┤│日期│同右│├────────────────────┼────────┤│替身│同右│├────────────────────┼────────┤│明天│同右│├────────────────────┼────────┤│ONLYTIME│同右│├────────────────────┼────────┤│HOW│同右│├────────────────────┼────────┤│兩個冬天│同右│├────────────────────┼────────┤│ 永恆 一生│同右│├────────────────────┼────────┤│LOVERBOY(起訴書附表誤載為MYALL)│同右│├────────────────────┼────────┤│出賣│同右│├────────────────────┼────────┤│ 香奈兒 │同右│├────────────────────┼────────┤│VINCENT│同右│├────────────────────┼────────┤│ALLFORYOU│同右│├────────────────────┼────────┤│A級秘密│同右│├────────────────────┼────────┤│DEAR│宇宙公司│├────────────────────┼────────┤│因為│福茂公司│├────────────────────┼────────┤│懷念│同右│├────────────────────┼────────┤│相遇太早│同右│├────────────────────┼────────┤│分手│同右│├────────────────────┼────────┤│想像│博德曼公司│├────────────────────┼────────┤│完全佔有│同右│├────────────────────┼────────┤│抱一抱│同右│├────────────────────┼────────┤│娘子│同右│├────────────────────┼────────┤│唯一│同右│├────────────────────┼────────┤│好聽│同右│├────────────────────┼────────┤│一天一萬年│同右│├────────────────────┼────────┤│誰怕誰│同右│├────────────────────┼────────┤│死心眼│同右│├────────────────────┼────────┤│北斗星│同右│├────────────────────┼────────┤│投懷送抱│同右│├────────────────────┼────────┤│永保安康│同右│├────────────────────┼────────┤│DEBORAHCOX│同右│├────────────────────┼────────┤│空心│同右│├────────────────────┼────────┤│HOUNDDOG│同右│├────────────────────┼────────┤│MYLOVE│同右│├────────────────────┼────────┤│青春活力│同右│├────────────────────┼────────┤│衝動│環球公司│├────────────────────┼────────┤│STAYHOME│同右│├────────────────────┼────────┤│看緊我│同右│├────────────────────┼────────┤│ELEVATION│同右│├────────────────────┼────────┤│KEEPTHEFAITH│同右│└────────────────────┴────────┘
附表三┌─┬──────────┬─┬──────────┬──────────┬───────┐│編│侵害著作權之│片│被侵害錄音著作│著作權人│備註││號│音樂光碟名稱│數│權之歌曲名稱│││├─┼──────────┼─┼──────────┼──────────┼───────┤│1│台語級精選│7│腳踏車、愛到無命不知│華特國際音樂││││││驚、醉情人│股份有限公司││├─┼──────────┼─┼──────────┼──────────┼───────┤│2│ 王識賢 專輯│1│愛到無命不知驚│同右│││││││││└─┴──────────┴─┴──────────┴──────────┴───────┘
以上侵害著作權之音樂光碟計八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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