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建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被上訴人林中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古乾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林中林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林中林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林玲玉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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