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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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47號原告 江東錦 被告 韓賡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0萬元。又原告起訴時被告籍設「臺北市○○區○○路
0段00巷00號21樓,且係自民國106年9月14日起已遷入上開地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至原告民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所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然該址經本院寄發起訴狀繕本係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被告亦未前往領取,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堪信原告並無以該址為住所地之意思,而應以上開戶籍地為住所。準此,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賴彥魁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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