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正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正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正字第4號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郭文艷 上訴人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蔚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育民 輔助參加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440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案號欄所載:「107年度裁字第440號」,應更正為:「107年度裁字第44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文舟法官林樹埔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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