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告 葉聘婷 台南市○鎮區○○里○○00號訴訟代理人 陸逸林 被告瑋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瑋 被告明通樂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郁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28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5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至34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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